消防排烟面积要求标准 消防排烟面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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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排烟规范中“防烟分区”知识点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2 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 25% 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面积划分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宜大于2000 m2,长边不应大于60m;当室内高度超过6m,且具有对流条件时,长边不应大于75m。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2)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3)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相关规定。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防烟分区允许面积及其长边允许长度应符合相关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还应不超过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商铺消防设施设置规范

1、商铺装修消防设施设置 当商铺的二次装修消防设施要求低于主体建筑消防设施时,应按照主体建筑的要求进行设置;若二次装修的消防设施要求高于主体建筑,则应按照二次装修的要求设置。考虑到本案例中的主体工程为一流层高层建筑,按照规定应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当二装消防设施要求低于主体消防设施要求时,按主体要求设置;当二装消防设施要求高于主体消防设施要求时,按二装要求设置。本案主体工程为一类高层,按规范应该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所以二装商业改商铺时,不能减删商铺内的喷淋设施,只能调整改造。

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3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1 条规定规模的其它公共建筑宜 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200m2 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4、平方以上的商铺要配消防应急灯和安全出口。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分散布置,满足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0m。18层及18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米,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医院的消防排烟量要求

1、除中庭外,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h·㎡)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 /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2、正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3、洁净手术部的技术夹层与手术室、辅助用房等相连通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其分隔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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